法院认为,联络易公司擅自使用含有“微信”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;开发、运营、销售“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”,并销售企业版“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”至少20000套,侵权获利大;该软件运营者登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。
判决结果为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万元,软件运营者登堂公司共赔偿3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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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联络易公司擅自使用含有“微信”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;开发、运营、销售“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”,并销售企业版“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”至少20000套,侵权获利大;该软件运营者登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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